篇一:党支部工作规则党支部工作规则
党支部工作规则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厅党支部(包括党总支,下同)建
设,进一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把党支部建设 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组织者、推动者和实践者, 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厅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 理论和'三个代表“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 展观,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、服务机关建设的大局,结合 本处室、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,全面加强党支部的思想、 组织、作风和制度建设,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第三条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处室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 任务,改进工作,对本处室、本单位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。
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,不足 50 人的单位,都应成
立党的支部。
第六条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,设立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 称支委会)。一般情况下,支委会由 3 至 7 人组成,可设书记、 副书记和组织、宣传、纪检、青年(群工)等委员。委员较 少的支部,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。
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委会,只设书记 1 人,必 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1 人。
支委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党性观念强, 廉洁奉公,热爱党的工作,密切联系群众,善于做思想政治 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。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 负责人担任。
第七条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;党支部书记、副 书记由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)选举产生。选举 前,支委候选人(不设支委会的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)和支 部书记、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,选举后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支委会每届任期 2 年。在任期内,委员出现缺额时,应召 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。
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。
第八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,可设若干党小组。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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