篇一: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汇报
机关作风管理制度
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,严格工作纪律,规范工作秩序, 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各股市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到市内县外出差或者 联系工作,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;因公到市外出差或联系工 作应报局长批准;因公到省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经局长办公 会研究同意。
第二条 分管局领导到县外出差或联系工作,应事先请 示局长同意,并告知办公室;局长应公外出,应委托其他局 领导临时主持全面工作,并告知办公室 第三条 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或联系工作,三 天以内由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批准,三天以上(含三天) 由分管局领导批准。
二、 工作考勤制度。
第四条 按照县委、县政府制定的作息时间(上午 9.00-12:00,下午 2:00-5:30)按时上下班,做到不迟到、不早 退,严格遵守作息时间。
第五条 上班时间,坚决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坚决 杜绝串岗聊天、看小说、上网打游戏、听音乐、浏览无关网 页等情况的发生。
第六条 工作勤政高效,服务热情周到,对上级下达及 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须及时完成,不能因工作拖拉影响全局 工作。
第七条 离开所在股室外出办事的,要将去向告知单位 负责人,以便查核。
第八条 工作日中午禁止喝酒(受组织指派安排除外);
严禁在值班时饮酒;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三、请销假制度。
第九条 一般职工凡请假三天以内由各股室负责人或下 属单位负责人审批,报办公室审查;三天以上(含三天)由 分管局领导批准。局系统的中层干部请假,一律报分管局领 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。
第十条 事假、病假。局系统职工因病、因事需请假者, 需由书面报告(病假需医院证明)并经批准,报办公室备查, 事假应提前一天,病假在检查后及时请假。未经批准不得离 职,经批准,假满后应及时销假,照常上班。
第十一条 工休假。局系统职工工休假,由各股室和下 属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,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, 经股室、下属单位负责人安排,报分管局领导批准,同意后 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。局系统的中层干部工休假,报分管 局领导同意,由局长审批。
第十二条 探亲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。局系统职工需 请探亲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的由局里按有关规定执行,经 局长批准后,由局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。
四、处罚办法。
第十三条 成立机关作风建设督察组,督察组负责定期 或不定期对机关各股室、下属各单位机关工作作风进行督 查。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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