篇一:国有企业纪委日常监督工作办法
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
规定,结合公司具体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。
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,纪委
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。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。
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,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;下属各单
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。
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,业务方面要受
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
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, 其工作职责主要是:
(一)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、党员、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 法律法规、党的方针政策、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。
(二)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,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情况。
(三)受理对基层党组织、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、政纪行为 举报。
(四)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、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 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。
(五)受理党员、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。
(六)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、宣传、调 研等工作。
(七)做好执法监察工作。
(八)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,实行事前监控。
(九)承办公司党委、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,可行使以下权力:
(一)查阅、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、帐册、 单据、会议记录、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。
(二)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等 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。
(三)经纪委书记批准,暂予扣留、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 的文件、资料、帐册、单据、物品和非法所得。
(四)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,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,可直接通知 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。
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:
(一)实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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