篇一: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
县领导干部行为规范 基层领导行为规范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《党内监督条例(试 行)》,更好地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言行,特制定以下行为规范:
第一条 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不得有编造和 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、公开发表同党中央决定相反意见 的行为。
第二条 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、决定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 决定。对决议、决定有不同意见的,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,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 映,不得有拒绝执行、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的行为。
第三条 要维护党和国家利益,见义勇为,不得有在国家尊严、党和国家利 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侵犯或严重威胁时不作为的行为。
第四条 要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和工作调动的决定,并在限期内执行, 不得有拒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到任的行为。
第五条 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严格依法行政,正确行使权 力,保证公务行为合法、公正,不得有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,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行为。
第六条 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,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,善于发现问题、分 析^p 问题,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,不得有主观臆断、盲目决策的行为。
第七条 要密切联系群众,关心群众疾苦,工作积极主动,不得有推诿、扯 皮的行为。
第八条 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,不得有挪用、侵占、截留国家财 物,擅自制定收费、罚款项目,扩大和提高收费、罚款范围、标准,摊派各种费用 和索取赞助的行为。
第九条 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,不得有泄露工作秘密、传播小道消 息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娱乐及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的行为。
第1页共2页
第十条 要清正廉洁,自警自律,不准到下属单位和管理、服务对象报销应 由个人支付的费用、推销物品、购买低于进价的商品、享受免费服务、长期借用没 有合理手续的财物的行为。
第十一条 要艰苦奋斗,勤俭节约,不得有用公款相互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 包租客房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、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。 ...
(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,您需要先登陆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