篇一:机关安全管理制度
机关安全生产制度
机关安全生产制度
第一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仔 细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,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,落实主体责任,纠正违法行为,排除事故隐患,实现安 全生产。
第二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'属地治理“和'分级治理“的 原则,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,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、危险化 学品、烟花爆竹、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,并将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,仔细组织实施。
第三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 知的检查、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、单独组织检查或 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,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文书。
第四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、坚持原则、秉公 执法。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,应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,出示有 效的监督执法证件,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。监督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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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。
第五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,应填写《现 场检查记录》,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、检查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,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,被 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,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,并向局 领导及时汇报。
第六、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应当予以纠正 或者要求限期整改。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书》。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、职能处室复查后,下达《整改复查 意见书》,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。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,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。
第七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,应当责令立即排除;重 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,应当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,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;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后,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。责令暂时停产、停业 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,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 或局长汇报,经同意后实施。
第八、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、分析。并将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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